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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盗窃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蒋某,男,1993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5时许,被告人蒋某去至广安市广安区龙腾路凯瑞网吧上网,发现60号电脑上网的郭某某在睡觉且手机放在电脑桌上,蒋某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379.13元。

同时查明:1、2019年7月19日2时许,被告人蒋某去至广安市人民医院住院部2楼骨科B区90床,发现住院病人陈某某在睡觉且手机放在床上,蒋某便将陈某某的华为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657.9元。

2、2019年7月20日5时许,被告人蒋某去至广安区魔都电竞网咖,发现在该网咖37号机上网的蒋某某在睡觉,且蒋某某的手机放在电脑桌上,蒋某便将该手机直接偷走。经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309元。

3、2019年7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蒋某去至广安区天乐网吧,发现在该网吧24号电脑上网的王某某在睡觉,且王某某的手机放在电脑桌上,蒋某便将该手机偷走。因受害人无法提供手机的相关信息,无法进行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至1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川云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现被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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