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9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4日、2016年7月27日、2017年10月27日分别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二个月、十个月,于2018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8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通过电话与饶某某联系交易毒品后,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路**雅苑**号饶某某租赁的房间内,将毒品冰毒2小包、麻古1颗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饶某某,随后与饶某某、彭某某、卢某某、黄某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将该毒品吸食。
2020年8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欢乐唱KTV被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饶某某、彭某某、卢某某、余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波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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