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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榆中县**镇**村**号。2013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2014年4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2015年5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2015年12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执行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30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9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小区公交车站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蒋某某手中查获毒资200元,从李某某手中查获毒品海洛因0.1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毒品扣押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毒品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芸芸

书记员:田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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