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雪松,绰号小松猫,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冒充西昌市公安局民警以能办理正在攀西监狱服刑的罪犯潘某甲提前释放出狱为由,骗取潘某甲之子潘某乙5万元。
2018年7月,被告人蒋某某对被害人陈某甲谎称有关系能将其强制隔离戒毒亲属陈某乙提前解除戒毒释放出来,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爱人张某甲在取得信任后以微信转款方式,前后共转款7万元给蒋某某。同年8月,蒋某某对陈某甲谎称能办理其正在强制隔离戒毒表弟徐某某提前解除戒毒释放出来,陈某甲以现金方式给了蒋某某4.6万元。之后被害人多次追问蒋某某办理情况,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伪造一份凉山州禁毒委员会的虚假文件向被害人出示以取得信任来拖延。期间在被害人多次催逼,蒋某某分次共退还了现金9.4万元给被害人,尚有2.2万元至今未退还。
2018年7月,被告人蒋某某对被害人温某某谎称公安局、法院都有关系,能将其因非法经营被关押的老公杨某某取保出来或者判缓刑,被害人在取得信任后,分别在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以微信转款和现金支付方式共给蒋某某26万元。之后温某某见案子无任何进展,便多次催问,蒋建松才退还了6万元给温某某。此外,蒋某某在实施诈骗期间,温某某因酒驾被查,找到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谎称能办理此事,骗取被害人7千元。
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以能办理被害人王某某母亲在交通事故中可获赔偿达到50万元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价值4.3万元的钻戒和手镯一个、玉坠项链一根。被告人蒋某某以能办理被害人吉某甲的儿子吉某乙的工作从绵阳市调回凉山州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吉某甲10万元。被告人蒋某某以能办理被害人邬某某拿到养殖扶贫项目资金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邬某某15万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蒋某某以能办理被害人陈某丙经营已被停业整顿的西昌市美丽阳光KTV重新开业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陈某丙77万元,在被害人多次催问下,蒋某某分次退给陈某丙30.8万元,仍有46.2万元至今未还。
2019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以能办理被害人谢某甲的儿子谢某乙从西昌市康复中心戒毒所转到礼州社区戒毒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谢某甲1.5万元。
2019年4月,被告人蒋某某以能办理被害人张某甲的弟弟张某乙能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释放出来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张某甲19.52万元。被告人蒋某某以能办理因打架被关押的被害人邓某某的老公陆某某取保出来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邓某某8万元。
2019年6月,被告人蒋某某以能办理因赌博被关押的被害人曾某某的爱人唐某某保释出来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曾某某12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蒋某某以能办理被害人邢某某的干女儿邹某某家交通事故能多获得赔偿25万元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邢某某5.6万元。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分多次将诈骗来的赃款通过微信、支付宝的方式转给情人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楠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6册、移送起诉书 8份、证据目录2份、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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