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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墨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4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墨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墨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19年8月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从家里出发乘车前往云南过“泼水节”,途经昆明、普洱后,于2019年4月12日凌晨2时到达普洱市孟连县县城,因找不到住宿的宾馆,被告人蒋某某就搭乘一辆出租车到中缅边境,然后偷渡到缅甸,在一不知名的赌场,被几名男子怂恿赌博后将所带的钱输光并欠下“赌债”,被要求其带毒品到昆明以抵“赌债”,被告人蒋某某被迫同意运输毒品。2019年4月14日凌晨3时许,几名男子将一个藏有毒品的行李箱和被告人的双肩包交给被告人蒋某某并将其送至孟连县客运站附近乘车,并给其2000元人民币作路费。被告人蒋某某携带行黑色行李箱乘坐一辆牌照为云******的白色君马牌小汽车往昆明方向行驶。当天15时许,该车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上行线K2614+500M墨江警务站接受检查时,民警当场从该车后备箱内载的黑色行李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52粒,并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

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毛重448克,净重325克。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从蒋某某携带的黑色行李箱底部夹层内检查出的52粒毒品可疑物中提取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10份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通话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何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定证书;6、检查笔录、提起笔录、指认笔录、毒品称重笔录、检材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法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至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绍瑜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光盘4张。

3.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325克以及黑色行李箱等物证暂存于墨江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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