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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段**组,住址**。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3月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8年2月25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7月13日矫正期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清镇市**路**饭店,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王某某(饭店服务员)放于收银台上的一部紫色OPPO手机秘密盗走,后其拿到清镇市三角花园一手机维修店准备解锁时,被办案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手机。2020年8月14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紫色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5.14元,该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谢  卓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5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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