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蒋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在会泽县抚军街大通天然气加气站门口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时被会泽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并从蒋某驾驶车辆上排挡杆前储物格内查获用透明塑料管包装的红色颗粒状毒品疑似物1管,用蓝色盒子装着的红色颗粒状毒品疑似物1盒,后从蒋某租住的房屋内冰箱保鲜区内查获用纸盒装着的红色颗粒状毒品疑似物1盒。经称重,合计净重72.83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称量记录、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2.83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光盘11张、手机1部、纸盒1个、铁盒1个、塑料管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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