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蒋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3********,汉族,大专文化,江苏**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总经理、江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江宁区**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被告人蒋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蒋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8年9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8日被上网追逃,于2020年1月8日被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执行逮捕。因在侦查期间,被告人蒋某被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于2020年3月13日被该分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于2020年3月14日被该分局移送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管辖。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3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7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3月起,被告人蒋某作为*甲公司的总经理,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已判决)等人为了快速融资,与朱某甲(已判决)商议确定,由朱某甲在公司开设“1万元起投,无固定投资期限,日息6‰,随时可以赎回本金的丽州模式”资金盘。后*甲公司在没有融资许可的情况下,以投资溧水大金山养老产业基地等项目为由,成立多个市场报单中心团队,通过微信群发投资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广泛宣传,高息引诱投资人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7年10月8日,*甲公司搬至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大厦17楼、18楼、20楼,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7年11月底,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开始停本降息。
被告人蒋某负责管理市场部,通过市场部负责人管理上述报单中心的团队长胡某某(已起诉)、王某甲、王某乙、藏某某、王某丙、朱某乙(都已判决)等人,并通过定期召开团队长会议、按吸收资金数额档次确定提成比例、传达介绍公司新项目、新活动等方式,激励各报单中心团队长帮助公司吸收更多的资金。经审计,被告人蒋某任职总经理期间,根据*甲公司台账数据,*甲公司共向11345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5724亿元;根据已报案集资参与人提供的有效材料,*甲公司共向255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8617.6723万元,造成2512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4027.3341万元。
二、聚众斗殴
2017年7月5日、6日,被告人蒋某安排其司机束某某(已判决)两次至南京市雨花台区**客厅**幢**室的江西**环保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内,拍摄照片和视频,查看有无原*甲集团员工。
2017年7月1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指使杨某某(已判决)带领洪某某、束某某、张某甲(别名:杜某某,已判决)等人,携带事先准备的甩棍、辣椒水,以讨债为由来到*丙公司,与蒋某某(已判决)及其公司的徐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在电梯口相遇。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殴。期间,洪某某、束某某持甩棍参与打斗,张某甲赤手空拳参与打斗。互殴过程中双方均有损伤。经鉴定,束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蒋某某、刘某甲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家属代其退出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同案犯蒋某某等人刑事判决书、同案犯杨某某等人刑事判决书,*甲公司、*乙公司等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会议纪要,报单登记表,投资参与人潘某某、庄某某、王某丁、姜某某等人的报案登记表、基金订购登记表、某甲用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POS签购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存款凭证,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等书证;
2.同案犯蒋某某、朱某甲、石某某、藏某某、张某乙、陈某甲、杨某某、束某某、洪某某、张某甲等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陈某乙、刘某乙等人证言,投资参与人牛某某、郑某某、易某某、赵某某、曾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蒋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指使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使他人聚众斗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长庆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36册及鉴证报告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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