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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蒋某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二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蒋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和银,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应发,曾用名:吴林,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袁和银涉嫌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蒋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吴应发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姜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5月7日、2019年6月25日先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5月9日、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5月9日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起,被告人蒋某、袁和银、蒋某、王某乙(未成年,已另案起诉)、陈某乙(未成年,已另案起诉)、马某某(未成年,已另案起诉)纠集在一起,以蒋某为首,组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团伙,实施多起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组织卖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犯罪事实:

1.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蒋某过生日,邀约了被告人袁和银、吴应发、蒋某、王某甲、陈某甲、姜某某、岳某某(在逃)以及王某乙、陈某乙、马某某等人到昆明市盘龙区霖雨路大明星KTV唱歌,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蒋某、陈某乙等人打车来到昆明市盘龙区**村**超市门口,与被害人朱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相遇,因朱某某与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朱某甲、罗某某等人对蒋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蒋某遂让陈某乙去附近超市买了两把菜刀并电话告知袁和银和岳某某自己被打,袁和银、岳某某随即邀约了被告人吴应发、蒋某、王某甲、陈某甲、姜某某以及王某乙、马某某等人前往**村打架,其中由被告人王某甲驾车将蒋某、吴应发、姜某某等人送到**村**超市门口后,被告人蒋某、袁和银分别手持一把菜刀,王某乙手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对朱某某、罗某某等人进行砍杀,被告人吴应发、陈某甲、姜某某等人手持皮带,蒋某、陈某乙、马某某、岳某某用拳脚一起上前殴打朱某某、罗某某,后逃离现场,致朱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朱某某系被锐器砍、刺全身致多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罗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蒋某伤情为轻微伤。

2.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蒋某招募袁和银、蒋某、李某某(在逃)以及王某乙、陈某乙、马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女宋某某(17岁)、卢某甲(14岁)、尤某某(16岁)、卢某乙、唐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红房子附近酒店多次进行卖淫活动。王某乙、陈某乙、马某某等人负责在昆明市官渡区**附近酒店发放招嫖小卡片;蒋某和李某丁等人负责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嫖客,谈好价格后把卖淫女送到嫖客指定的酒店提供性服务,价格从300元至1200元人民币不等。卖淫女将收取的一半嫖资交给蒋某和李某某等人作为酬劳,剩下的钱交给蒋某、袁和银等人保管和使用。被告人蒋某从卖淫女上交的钱款中拿出部分分给王某乙、陈某乙、马某某等人作为报酬。现已查明:

(1)2018年10月3日、2018年10月20日,肖某某与卖淫女卢某乙有两次卖淫嫖娼交易,第一次支付人民币500元,第二次支付人民币500元。

(2)2018年11月4日,陈某丙与卖淫女宋某某有两次卖淫嫖娼交易,第一次支付人民币400元,第二次支付人民币400元。

(3)2018年10月24日,朱某乙与卖淫女卢某乙有一次卖淫嫖娼交易,支付人民币800元。

(4)2018年11月11日,阴某某与卖淫女卢某乙有一次卖淫嫖娼交易,支付人民币800元。

(5)2018年12月18日,李某甲与卖淫女宋某某有一次卖淫嫖娼交易,支付人民币700元。

(6)2018年12月1日,袁某某与卖淫女宋某某有一次卖淫嫖娼交易,支付人民币300元。

(7)2018年10月28日,杨某某与卖淫女宋某某有一次卖淫嫖娼交易,支付人民币800元。

(8)2018年10月26日,莫某某与卖淫女宋某某有一次卖淫嫖娼交易,支付人民币1100元。

(9)2018年12月19日,毛某某与卖淫女尤某某有一次卖淫嫖娼交易,支付人民币1000元。

(10)2018年10月27日,李某丙与卖淫女卢某甲有一次卖淫嫖娼交易,支付人民币1000元,卢某甲被行政拘留三日,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执行。

(11)2018年10月2日,3日,王某丙与卖淫女卢某甲有两次卖淫嫖娼交易,第一次支付人民币300元、第二次支付人民币500元,后卢某甲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执行。

(12)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蒋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精品三期**商务酒店散发招嫖小卡片时被国际商贸城派出所民警查获,后蒋某被行政拘留五日。

(13)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袁和银在昆明市经开区**道**大酒店散发招嫖小卡片时被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后袁和银被行政拘留五日。

3.2017年1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吴应发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会所与**主管陈某丙发生口角及打斗,吴应发遂让被告人王某甲打电话给田某某及吴某某,后吴某某又带上了吉某某、康某某、周某丙及李某戊等人,将从李某戊中携带的两根棒球棍、两把西瓜刀带到了**会所,吴某某还携带了一个自制的天雷及两个火炮在身上,田某某从自己家中携带了一把折叠刀也赶到**会所。到了**会所电梯口,吴某某将自己携带的两个火炮分别递给了李某戊和康某某二人,后王某甲一行人来到了三楼的演艺厅,看到演艺厅舞台上有几人在打架,李某戊便用吴某某给自己的火炮丢向演艺厅舞台上挂着的音响,造成该部位产生火花后爆炸,导致该位置的LED屏幕受损,在此过程中,吴应发持刀将**会所电梯门砍坏。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会所被损坏的强力巨彩牌室内P6真彩显示屏损失价格为18008元人民币。

违法事实:

4.2018年11月28日晚,蒋某、袁和银、被告人王某乙、陈某乙、马某某等人在昆明市五华区霖雨路大明星KTV与卜某某、岩某某因琐事引发纠纷后发生打架,后民警将蒋某及卜某某、岩某某带至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月牙塘派出所并要求其先到医院进行伤情检查,因伤情不重,双方未再到派出所说明情况。

5.2018年12月10日2时许,蒋某与李某丁、被告人王某乙、陈某乙、马某某等人在其居住的**村**号喝酒,期间蒋某与李某丁发生争执,蒋某用菜刀砍李某丁左手臂一刀,并邀约多人一起去追李某丁,后李某丁报警,民警出警后将蒋某、李某丁带至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金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双方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皮带、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行政处罚材料、通话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叶某某、王某甲、陶某某、陈某甲、范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宋某某、卢某某、尤某某、毛某某、肖某某、陈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7.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8.提取、扣押笔录及照片9.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袁和银、蒋某、王某乙、陈某乙、马某某纠集在一起,组成了以蒋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蒋某、袁和银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聚众斗殴,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应发聚众斗殴,逞强耍横,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姜某某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袁和银、蒋某、吴应发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亚云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袁和银、吴应发、蒋某、王某甲、陈某甲、姜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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