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301991********,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渠县**乡**村**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小毛,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3212000********,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部县**乡**村**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开成,外号“小平”,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9221995********,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乐至县**镇**村**。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遂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7年7月释放。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陈小毛、江开成涉嫌抢劫罪,于 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0年1月1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陈小毛、江开成伙同蔡某某、孔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预谋通过“色诱”抢劫嫖客财物后伺机作案,共作案三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8月6日晚上,蒋某、陈小毛、江开成等人乘坐江开成驾驶的车去到本市凤岗镇金凤凰工业区99酒吧附近,通过网络APP约到被害人冯某某开房嫖娼。后由孔某某假装卖淫去到冯某某入住的位于该镇塘沥村凤凰围南环商务宾馆8503房,并通知蒋某等人。8月7日1时许,蒋某、陈小毛、江开成、蔡某某先后进入房内殴打冯某某并索要财物。蒋某逼迫冯某某说出手机密码,操作冯的手机将冯微信内的300元转走。得手后,五人将冯的手机丢置在酒店前台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二)2019年8月8日晚上,被告人蒋某、陈小毛、江开成与蔡某某、孔某某去到本市塘厦镇振兴围村凯旋公馆612房,通过上述手段“色诱”抢劫被害人周某某878元(其中200元以嫖资方式支付,另678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三)2019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蒋某、陈小毛、江开成与蔡某某、孔某某去到本市大朗镇水口村旺角住宿306号房,通过上述手段“色诱”抢劫了被害人罗某某一部苹果XS手机(价值约6479元)、现金34000元(其中2000元来自微信转账朋友借款、32000元来自微信微粒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冯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监控录像,蒋某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陈小毛、江开成无视国法,多次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开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陈小毛、江开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陆卷、检察卷壹卷。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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