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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7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进入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宿舍**栋*单元***室蒋某乙家中盗窃一台VIVOS5型号手机和一条裤子(裤子内有现金200元钱)被发现,被告人蒋某某在蒋某乙的追逐中慌乱将被盗物品扔在楼梯间,后被蒋某乙妻子捡回家中。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认定:被害人蒋某乙的VIVOS5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冷价认定[2020]13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宝生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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