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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江苏省无锡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号**室,现住湖南省祁阳县**花园**栋**室。201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祁阳县人民医院综合大楼5楼35床储物柜,盗得一棕色女式手提包内现金6000元。

2.2019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祁阳县人民医院综合大楼13楼6床储物柜内,盗得现金7000元,在墙壁柜内盗得一个紫色的挎包和一个浅绿色的塑料桶。

3.2019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祁阳县人民医院综合大楼5楼护士长办公室办公桌抽屉内,盗得一黑色单肩包内3100元现金。

2019年4月4日17时许,祁阳县人民医院保卫科在医院综合大楼内抓获被告人蒋某某后移交给祁阳县公安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邓某某、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奇峰

2019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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