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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盗窃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蒋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村**号。2012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蒋某先后在杭州钱塘新区盗窃电动车3次,共窃得电动车3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4日20时左右,被告人蒋某至杭州钱塘新区**小区,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红色雷迪森牌电动车1辆。

2020年4月14日下午16时15分左右,被告人蒋某至杭州钱塘新区高沙地铁站附近,秘密窃取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电动车1辆。

202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蒋某至杭州钱塘新区**号大街**小区附近的路边,秘密窃取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新日牌电动车1辆。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33元。

被告人蒋某于2020年4月16日晚被抓获。现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瑾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数字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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