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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8〕9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开江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系开江**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从事洗精煤业务。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实际煤炭交易的情况下,经吴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介绍,以支付6%-8.5%点子费的方式从杨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西安民爱商贸、西安舍泽商贸、陕西永嘉达矿业等十二家空壳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4份,价税共计28716548元,税款共计4172489.67元已全部在开江县国税局认证抵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真实煤炭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介绍,以支付6.5%的点子费的方式从杨某某控制的西安民爱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价合计1091588元,税款158606.8元已在开江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

2、2015年11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真实煤炭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介绍,以支付6.5%的点子费的方式从杨某某控制的西安舍泽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价合计869815元,税款126383.36元已在开江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

3、2015年11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真实煤炭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介绍,以支付6.5%的点子费的方式从杨某某控制的陕西永嘉达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价合计3739200元,税款543302.72元已在开江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

4、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真实煤炭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人王某某介绍,以支付8.5%的点子费的方式向杨某某制的西安磊鑫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价合计584500元,税款84927.35元已在开江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

5、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真实煤炭交易的情况下,经吴某某介绍认识李国强后,通过李某某以支付6-7%的点子费的方式从董某某控制的渭南市安腾商贸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张,税价合计2435800元,税款353919.57元已在开江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

6、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真实煤炭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李某某介绍以支付6-7%的点子费的方式从董某某控制的西安朗建工贸有限公司、陕西荣恊物资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张,税价合计3300172元,税款479512.22元已在开江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

7、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真实煤炭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李某某介绍,以支付6-7%的点子费的方式从董某某控制的贵州黔贵灵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税价合计金额为2905000元,税款422094元已在开江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

8、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真实煤炭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李某某介绍,以支付6-7%的点子费的方式从董某某控制的贵州创建佳鼎鑫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价合计金额为 95200元,税款13832.48元已开江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

9、2016年7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真实煤炭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李某某介绍,以支付6-7%的点子费的方式从董某某控制的贵州鑫荣诚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税价合计金额为2900625元, 税款421458.25元已在开江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

10. 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真实煤炭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以支付点子费的方式从西安艳彬有限公司虚开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45张,税价合计金额为4796048元,税款696861.64元已在开江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

11、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真实煤炭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以支付点子费的方式从西安吴强矿产品有限公司开虚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53张,税价合计金额为5998600元,税款871591.28元已在开江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吴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开江县国税局对蒋某某虚开的西安民爱商贸、西安舍泽商贸、等12 空壳公司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税款的书面材料;4、蒋某某虚开的西安民爱商贸、西安舍泽商贸等12家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书面材料;5、银行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瑾

2018年8月10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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