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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受贿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三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1********,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人民法院原**局**庭**、**、**,住天津市武清区**园**号楼**门**室(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巷**号楼**门**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蒋某某在天津市**人民法院**庭工作,其间,2010年8月至2019年12月,蒋某某历任**庭**、**庭**、**庭**。被告人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执行案件上提供关照,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39.081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天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贿赂共计198.0819万元,为**公司执行案件提供关照。一方面在该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加大执行力度,帮助该公司执行回款;另一方面,在该公司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帮助该公司拖延执行、逃避执行。收受贿赂情况如下:

(1)2009年7月,蒋某某以其父蒋某某的名义,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某与天津警备区第一干休所合作开发的中山北路31号院3号楼2门1001室房屋一套(市场价138.0819万元),受贿数额118.0819万元。

(2)2014年8月,蒋某某以儿子考上大学为由,收受刘某某贿送的10万元银行卡一张。

(3)2015年7月,蒋某某以借为名收受刘某某转账70万元,用于给前妻购置房屋使用。

2.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蒋某某接受同事赵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承诺为王某某执行案件提供关照,通过赵某某收受王某某贿送的现金1万元。

3.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蒋某某接受陈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邵某某执行案件提供关照,加大执行力度,帮其执行回款,蒋某某分两次通过陈某某收受邵某某贿送的现金4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被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抓获归案,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彤

检察官助理:李丹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随案移送材料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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