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镇**村**桥**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丁某某的暂住地门前,将丁某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盗走。
2、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楼**单元门前,将王某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70元。
3、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董某某的暂住地门前,将董某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80元。
4、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赃物已起获)。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13时许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如实供述了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盗电动自行车一辆;2.书证:照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及到案材料、户籍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检察官助理:丛源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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