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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村民组**号。被告人蒋某甲曾因阻工于2014年7月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罚款两百元;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被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被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被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黄山风景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1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蒋某甲为讨要债务、逞强耍横等目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30日,余某某、邵某某组织王某某、乔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徽州区杨村乡蒋某乙家以打“牛牛”方式赌博,被告人蒋某甲与蒋某丙、蒋某丁赶到蒋某乙家,与余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互殴,后由徽州区洽舍派出所出警。当晚,余某某等人将被告人蒋某甲约出,要求蒋某甲配合调解处理此事,被告人蒋某甲乘机要求余某某等人减免王某某部分债务,余某某、邵某某因害怕蒋某甲对外宣扬其赌场作弊,被迫同意减免王某某10000元债务,事后被告人蒋某甲从王某某处获得好处费5000元。

2.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甲与蒋某丙将张某某、乔某某约至黄山区汤口镇环球古井大酒店门口,被告人蒋某甲以张某某、乔某某在外说其被太平人追着打和张某某赌博作弊为由,对某某、乔某某进行殴打,并持斧头对张某某进行恐吓,后被人拉开。

3.2016年7月11日,因蒋某戊无钱还款,被告人蒋某甲找到蒋某戊的母亲蒋某己,与被害人蒋某己在寨西徽韵商贸城江南美景酒店门前发生口角,继而当街辱骂、殴打蒋某己,后由黄山南大门派出所出警,将蒋某己送至医院。

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因戴某某、谢某某无法按期还款,被告人蒋某甲将戴某某、谢某某约至寨西环球古井酒店停车场,通过殴打、烟头烫脸、扣留车钥匙等手段逼迫实际借款人戴某某还债,后在戴某某归还部分欠款后,才让谢某某等人离开。

5.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蒋某甲在黄山区汤口镇岗村海正饭店处,以蒋某庚在外说其坏话为由,用拳头殴打蒋某庚,造成蒋某庚肩背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乔某某、张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金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两年内多次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俊梅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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