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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皓诈骗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蒋皓,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7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鼓楼区**村**幢**室。被告人蒋皓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被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蒋皓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皓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皓,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蒋皓明知其与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携程公司)无任何关系,仍以该公司员工名义承诺为他人办理出境旅游,并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王某甲、叶某某、章某某等人给付的旅游预付款共计人民币29.14万元(以下币种同),并将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蒋皓承诺为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办理日本旅游,并向被害人出具加盖南京携程公司旅游合同专用章的虚假旅游合同以骗取被害人信任,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9.055万元,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钱款7.915万元,后被告人蒋皓于2020年3月退还给被害人朱某某2.5万元;

二、2020年1月,被告人蒋皓承诺为被害人王某甲办理马尔代夫旅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钱款12.825万元;

三、2020年1月,被告人蒋皓承诺为被害人叶某某家属、章某某家属办理马尔代夫旅游,后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叶某某钱款0.675万元,骗取被害人章某某钱款1.17万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蒋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蒋皓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皓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勋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皓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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