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00000003号
被告人蒋某某,性别: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性别: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蒋某某伙同蒋某某窜至大方县核桃乡街上,准备寻找扒窃目标,未果。二人随即赶至大方县东关乡街上,发现赵某某上衣口袋内有一部手机,蒋某某靠近赵某某,将其一部价值2126.00元的VIVO牌手机盗走,后蒋某某将手机递给蒋某某。赵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将情况告知其丈夫李某某,李某某找到蒋某某后随即报警。
被告人蒋某某系在案发现场被群众扭送到案;被告人蒋某某系2019年12月20日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5.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在刑满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成雄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现被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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