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麦某某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81********,苗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路**小学,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彭诗柔,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明远,男, 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81********,苗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柯晓雾,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邓明远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院于同年2月17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多次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向村民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出售给被告人麦某某、莫某某(已起诉)、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

1.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蒋某某向村民收购11只八角龟,并以小的150元(人民币,下同)/只和大的280元/斤的价格向莫某某出售,随后通过他人的私家车托运到陵水县给莫某某。同年6月26日,莫某某收到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2246元给蒋某某。经鉴定,该 11只八角龟为锯缘闭壳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2.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向村民收购1只八角龟,并以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只八角龟通过班车托运到陵水县给莫某某。同日,莫某某收到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1700元给蒋某某。经鉴定,该只龟为黄额闭壳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Ⅱ。

3.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向村民收购1只八角龟,并出售给莫某某,同日莫某某收到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包括购买该只龟在内的款项共1870元给蒋某某。

4.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向村民收购1只八角龟,并以48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次日将该只龟通过班车托运到陵水县给莫某某。莫某某收到后于10月30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包括购买该龟款在内的款项共848元给蒋某某。经鉴定,该只龟为锯缘闭壳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Ⅱ。

5.2019年1月4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家里以120元/斤的价格向村民梁某某(另案处理)收购猎捕到的一只约31斤重的坡鹿。经与被告人麦某某电话联系,蒋某某于次日在保亭县**镇**村学校门口附近的桥头处以每斤1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麦某某出售,双方交易完成后,麦某某驾驶一辆皮卡车将该只坡鹿运至被告人邓明远家,请求其帮忙宰杀。邓明远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仍然将该坡鹿宰杀,并留下部分内脏食用,剩余的交给麦某某带回家食用。

经鉴定,该只坡鹿动物为偶蹄目鹿科属坡鹿,属于国家I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6.2019年1月6日,被告人蒋某某向村民收购1只豹猫,并以16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当日通过班车托运到陵水县给莫某某。莫某某收到后于1月8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包括购买该豹猫在内的款项共2151元给蒋某某。经鉴定,属豹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7.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向村民收购6.7斤龟类动物,并以280元/斤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莫某某收到后于1月13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包括购买该龟在内的款项共2100元给蒋某某。经鉴定,其中2只为锯缘闭壳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8.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向村民收购1只八角龟,并以200元/斤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3月22日莫某某收到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包括购买该龟在内的款项共840元给蒋某某。

9.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将收购的八角龟以280元/斤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并通过班车托运到陵水县给莫某某。当日,莫某某收到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3300元给蒋某某。经鉴定,该龟类动物中,其中2只为锯缘闭壳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10.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向村民收购2只八角龟,并以260元/斤的价格出售给黄某甲,并通过班车托运到琼中县的高速路口给黄某甲。同日,黄某甲收到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980元给蒋某某。

11.2019年9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以770元的价格向蒋某甲收购了1只鹰嘴龟,并以935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甲,随后通过班车托运给黄某甲。同日,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和收到上述款项。

2019年10月24日,公安民警在蒋某某家里查获7只八角龟。经鉴定,均属锯缘闭壳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到的乌龟、手机等物证;

2.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明、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黄某乙、李某某、徐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麦某某、邓明远及同案人莫某某、梁某某 、蒋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坡鹿1只、豹猫1只、锯缘闭壳龟27只、黄额闭壳龟1只、鹰嘴龟1只共31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未经许可,非法收购、运输、杀害坡鹿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明远非法杀害坡鹿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长:李思阳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                                                 

     人麦某某、邓明远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