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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介绍卖淫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现住地:四川省大邑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大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卖淫女吉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同嫖娼人员刘某某在大邑县**镇**道**号附**号“**旅馆”**号房间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蒋某某从中抽取提成300元。

2、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卖淫女王某甲以800元的价格同嫖娼人员王某乙在大邑县**镇**路**段**号“**宾馆”**号房间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蒋某某从中抽取提成280元。

证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春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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