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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住全州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蒋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41994********,汉族,初中,务农,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住全州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蒋某、彭某某伙同蒋某甲(已判刑)开设“森源娱乐”网络赌博平台,2017年3、4月份被告人蒋某、彭某某伙同蒋某甲、蒋某乙(已判刑)、蒋某丙(已判刑)等人开设****网络赌博平台,通过建立QQ,微信群招揽赌博人员进行投注赌博。赌博方式为:“****”等。“****”网络赌博赌资数额达96215716.52元。“****”网络赌博赌资数额达35318085.98元,赌资数额共计131533802.50元。被告人蒋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50余万元,被告人彭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20余万元。

被告人蒋某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全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被全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县公安局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检验提取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彭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半,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波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彭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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