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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清华、佟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蒋清华,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7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住当阳市******组。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021968********,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户籍所在地当阳市**镇**街**号,住当阳市**路**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清华、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蒋清华欠下被告人佟某某等人的债务无力偿还。2019年11月底,蒋清华向佟某某提议前往当阳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骗取农用机械抵押偿债。同月底至12月初,蒋清华在佟某某的配合下,以先购货后付款为名,骗取**公司农用拖拉机两台、农用三轮车三台、装载机一台,共价值人民币28.148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30日中午,被告人蒋清华向**公司卢某甲微信转发一张伪造的转账截图,欺骗卢某甲欠款已付清。当天下午,蒋清华到**公司,将该公司农用机械拍照,通过微信让被告人佟某某选择。蒋清华安排佟某某以碎石厂股东身份电话催货,取得**公司员工的信任,将**公司农用拖拉机一台,装载机一台骗走。蒋清华、佟某某将骗取的一台农用拖拉机抵债给蒋清华的债权人廖某某。经鉴定,该农用拖拉机和装载机价值人民币12.1698万元。

2.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蒋清华到**公司,声称其碎石厂股东今天要亲自为碎石厂挑选农用机械。被告人佟某某按照蒋清华的安排假扮碎石厂股东来到**公司,并向蒋清华转账人民币3万元作为预付款。之后,蒋清华在佟某某的配合下,选定农用机械,再次从该公司骗取农用拖拉机一台、农用三轮车三台。佟某某将骗取的一台农用拖拉机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卢某丙,蒋清华将其中的一台农用三轮车抵债给廖某某,剩余二台农用三轮车由佟某某保管。2019年12月9日蒋清华给佟某某打电话,让其将保管的农用三轮车藏好,等事情过后再处理。经鉴定,该农用拖拉机和农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5.9788万元。

2019年12月10日和11日,当阳市公安局将本案被骗农用机械悉数扣押。2020年4月7日,佟某某家属向卢某丙返还人民币5万元,取得卢某丙谅解,并同意将农用拖拉机一台返还被害人。同月2日和17日,当阳市公安局将扣押的上述农用机械全部返还**公司,**公司对佟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农用机械等物证及照片;2.到案经过、转让协议、扣押决定书、返还清单、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卢某乙、卢某丙、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蒋清华、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频监控、通讯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清华、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清华、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清华、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清华、佟某某均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蒋清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詹路明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清华、佟某某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充侦查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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