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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海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蒋海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街**号,住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2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海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蒋海某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卓尔总部意尔康门店楼道口,用随身携带的开锁钥匙将刘某甲停放此处的一辆蓝色埃德森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同年7月6日,被告人蒋海某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二八八医院停车棚,以上述手段将周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白色欧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65元。

同年9月20日,被告人蒋海某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美景天城小区A2栋楼下,以上述手段将刘某乙停放此处的一辆黑色新艺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12元。

同年9月27日,被告人蒋海某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城中城时代小区商业4栋2单元楼道,以上述手段将黄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蓝色华讯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37元。

同年10月1日,被告人蒋海某至本区**小区**栋**单元门口,以上述手段将杨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红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蒋海某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日月山水小区25栋3单元楼道,以上述手段将陈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蓝色爱狮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17元。

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蒋海某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百尚超市门口,以上述手段将蒋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5元。

同年11月2日,被告人蒋海某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中城时代小区商业5栋3单元楼道,以上述手段将任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40元。

同年11月4日,被告人蒋海某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歌林花园小区8栋楼道口,以上述手段将张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蓝色绿能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蒋海某身份信息、监控视频截图、暂不收押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拘留证、刑事判决书、发票、行驶证、交易截图、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陈某某、蒋某某、任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陈述;3.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4.价格认定书;5.抓获经过、办案说明;6.视听资料;7.被告人蒋海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海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海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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