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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奕诈骗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蒋某奕,曾用名蒋燚,男,1991年2月6日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5105021991********,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泸州市江阳区人,户籍地泸州市江阳区风凰巷11号楼3单元18号泸州市江阳区**巷**号楼**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青羊区宝家巷汇厦少城1栋1单元2308号成都市青羊区**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奕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蒋某奕告知被害人付萌付某某可以通过承包成都中港旅行社销售部的方式经营邮轮业务,收益可观。被害人付萌付某某遂通过蒋某奕进行邮轮业务投资。2018年5月,被告人蒋某奕向被害人付萌付某某编造可跳过中港旅行社去购买邮轮舱位,然后卖出赚钱,并私刻“四川通威饲料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伪造与四川通威饲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谎称可以赚六、七百万元利润,并以需要预付费用为由多次骗取付萌付某某人民币现金150余万元。被告人蒋某奕将上述款项中的25万元支付给成都中港旅行社负责人吕朝作为投资款,其余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奕于2019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强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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