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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5*,汉族,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县*。1997年2月28日因犯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3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许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7日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窜至长葛市*单元楼道,将被害人闫*的一辆都市灰*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400元;

2、2020年8 月7日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窜至长葛市*交*家属院栋楼道口处,将被害人李*的一辆红色*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550元;

3、2020年8月7日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窜至长葛市*单元前停车位处,将被害人赵*的一辆塔夫绸白*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赵*、李*等人的陈述;

3、视听资料;

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雷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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