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吴某等诈骗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7********,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号。2005年3月24日因盗窃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新浪,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权,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花园村小高树组84号。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吴某、周新浪、周权、刘某甲、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19日两次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7月19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6月5日、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经被告人蒋某某安排,由被告人周新浪等人以融360信贷经理的名义,采用打电话和微信联系的方式,称贷款无任何手续费和中介费,将被害人骗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姑苏区石路**座**室。被告人周权等人接待被害人,与被害人谈利息,谎称贷款成功后,须由公司提前收取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被害人只需归还本金,或者本金和剩余的利息。后由被告人吴某、蒋某甲、刘某甲等人使用被害人手机下载多种网络贷款APP申请贷款,并对被害人刻意隐瞒。贷款成功后由被告人周新浪等人以收取全部或者部分贷款利息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蒋某某共骗取60名被害人钱款合计金额人民币592535.8元。被告人吴某共骗取41名被害人钱款合计金额人民币383073.8元。被告人周新浪共骗取35名被害人钱款合计金额人民币421412元。被告人周权共骗取27名被害人钱款合计金额人民币262522元。被告人刘某甲共骗取30名被害人钱款合计金额人民币250794.8元。被告人蒋某甲共骗取6名被害人钱款合计金额人民币11277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27日,吴某甲(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沈某某至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蒋某甲操作手机为沈某某贷款43000元。被告人吴某以收取利息名义要求沈某某付款,沈某某通过POS机刷卡方式付款人民币9902元。

2.2018年4月1日,丁某甲(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何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他人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何某某贷款人民币17500余元。他人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何某某付款,何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蒋某某转账人民币7140元。

3.2018年4月15日,被害人朱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蒋某甲操作手机为朱某某贷款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周权以收取利息名义要求朱某某付款,朱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蒋某某转账人民币5000元。

4.2018年5月8日,吴某甲联系被害人顾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他人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顾某某贷款人民币15000余元。蒋某乙(另案处理)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顾某某付款,顾某某通过微信向吴某甲转账人民币2000元。

5.2018年6月14日,周某甲(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程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吴某操作手机为程某某贷款人民币16700元。被告人周权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程某某付款,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蒋某某转账人民币5210元。

6.2018年6月30日,蒋某乙联系被害人徐某甲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并进行接待后,由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徐某甲贷款9650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利息名义要求徐某甲付款,徐某甲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被告人周新浪和被告人蒋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0000元。

7.2018年6月30日,蒋某丙(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洪某某武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新浪接待,被告人蒋某甲操作手机为洪某某武贷款人民币92000元。周新浪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洪某某武付款,洪某某武通过POS机刷卡、微信转账方式共向被告人周新浪支付人民币37700元。

8.2018年7月2日,周某甲(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张某甲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新浪接待,他人操作手机为张某甲贷款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张某甲付款,张某甲向被告人周新浪交付现金人民币10000元。

9.2018年7月9日,被害人孙某甲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他人接待、操作手机为孙某甲贷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孙某甲付款,孙某甲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蒋某某转账人民币16700元。

10.2018年7月14日,丁某甲联系被害人周某乙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吴某操作手机为周某乙贷款人民币25000余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周某乙付款,周某乙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周新浪转账人民币2400元。

11.2018年7月14日,周某甲联系被害人余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他人接待,被告人蒋某甲操作手机为余某某贷款人民币4400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余某某平付款,余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蒋某某转账人民币31020元。

12.2018年7月25日,吴某甲联系被害人崔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他人接待、操作手机为崔某某贷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崔某某付款,崔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蒋某某转账人民币7200元。

13.2018年7月30日,王某甲(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张某乙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张某乙贷款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周新浪、蒋某乙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张某乙付款,张某乙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蒋某某、蒋某乙转账共计人民币9360元。

14.2018年7月31日,丁某甲联系被害人黄某甲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周某甲接待,被告人吴某操作手机为黄某甲贷款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黄某甲付款,黄某甲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蒋某某转账人民币11413元。

15.2018年8月5日,蒋某丁(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田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田某某贷款人民币7000元。蒋某乙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田某某付款,田某某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向被告人蒋某乙支付人民币2600元。

16.2018年8月7日,赵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周某丙至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他人接待、操作手机为周某丙贷款12000元,被告人蒋某某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周某丙付款,被害人周某丙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蒋某某支付人民币4300元。

17.2018年8月9日,王某甲联系被害人支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支某某贷款人民币30000余元。蒋某乙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支某某付款,支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蒋某某转账人民币6522元。

18.2018年8月19日,尚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白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吴某操作手机为白某某贷款人民币5000元。蒋某乙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白某某付款,白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蒋某某转账人民币1200元。

19.2018年8月23日,王某乙(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刘某乙至至本市姑苏区**国际707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他人操作手机为刘某乙贷款5850元。他人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刘某乙付款,刘某乙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蒋某某转账人民币1263元。

20.2018年8月25日,吴某甲联系被害人周某丁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他人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周某丁贷款人民币5000余元。他人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周某丁付款,周某丁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560元。

21.2018年8月26日,蒋某乙联系被害人金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他人接待、操作手机为金某某贷款人民币51400元。蒋某乙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金某某付款,金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和蒋某乙转账共计人民币16036元。

22.2018年8月28日,曹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范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范某某贷款人民币21500元。被告人吴某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王某丙付款,王某丙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4320元。

23.2018年8月29日,周某甲联系被害人汪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他人接待,被告人吴某操作手机为汪某某贷款人民币55100元。蒋某乙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汪某某付款,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方式向被告人吴某、周新浪共计支付人民币21190元。

24.2018年8月29日,周某甲联系被害人倪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倪某某贷款人民币5600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倪某某付款,倪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15540元。

25.2018年9月1日,周某甲联系被害人万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吴某、刘某甲操作手机为万某某贷款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万某某付款,万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7000元。

26.2018年9月2日,尹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肖某某至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吴某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肖某某贷款26700元。被告人吴某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肖某某付款,肖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10100元。

27.2018年9月2日,丁某甲联系被害人李某甲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新浪接待,被告人吴某操作手机为李某甲贷款人民币1680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李某甲付款,李某甲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5241元。

28. 2018年9月3日,周某甲联系被害人钱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他人操作手机为钱某某贷款人民币8800元。蒋某乙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钱某某付款,钱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共计人民币3045元。

29.2018年9月6日,被害人花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蒋某甲操作手机为花某某贷款人民币11000元。蒋某乙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花某某付款,花某某通过POS机刷卡支付和支付宝转账共向被告人吴某支付人民币25655元。

30.2018年9月7日,赵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张某丙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张某丙贷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张某丙付款,张某丙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5900元。

31.2018年9月7日,被害人杨某乙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吴某接待,被告人蒋某甲操作手机为杨某乙贷款人民币12000元。蒋某乙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杨某乙付款,杨某乙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3500元。

32.2018年9月7日,周某甲联系被害人张某丁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吴某操作手机为张某丁贷款人民币23200元。蒋某乙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张某丁付款,张某丁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9862元。

33.2018年9月10日,丁某甲联系被害人汤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他人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汤某某贷款人民币8000元。蒋某乙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汤某某付款,汤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吴某转账人民币3020元。

34.2018年9月10日,尚某某联系被害人唐某甲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新浪接待,被告人吴某操作手机为唐某甲贷款人民币29500元。蒋某乙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唐某甲付款,唐某甲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10000元。

35.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周新浪联系被害人谷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并进行接待后,由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谷某某贷款人民币25000元。蒋某乙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谷某某付款,谷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6750元。

36.2018年9月14日,被害人陈某甲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他人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陈某甲贷款人民币8850元。蒋某乙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陈某甲付款,陈某甲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5086.8元。

37.2018年9月15日,蒋某丁联系被害人唐某乙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吴某、刘某甲操作手机为唐某乙贷款人民币3000元。他人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唐某乙付款,唐某乙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648元。

38.2018年9月17日,尚某某联系被害人王某丙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吴某操作手机为王某丙贷款人民币96000元。蒋某乙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王某丙付款,王某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27340元。

39.2018年10月3日,蒋某戊(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高某某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被告人周新浪接待,他人操作手机为高某某贷款人民币5000元。蒋某乙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高某某付款,高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700元。

40.2018年10月7日,丁某乙(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黄某乙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黄某乙贷款人民币27500元。被告人周新浪、蒋某乙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黄某乙付款,黄某乙通过支付宝向蒋某乙及被告人吴某转账共计人民币7940元。

41.2018年10月8日,蒋某戊联系被害人杨某乙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被告人周新浪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杨某乙贷款人民币28700元。蒋某乙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杨某乙付款,杨某乙通过支付宝向蒋某乙转账人民币8600元。

42.2018年10月20日,蒋某丙联系被害人张某戊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张某戊贷款人民币6300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张某戊付款,张某戊通过农业银行网银向被告人周新浪转账人民币32487元。

43.2018年10月20日,蒋某丁联系被害人陆某某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吴某操作手机为陆某某贷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陆某某付款,陆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9540元。

44.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周新浪联系被害人薛某甲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他人接待,被告人吴某操作手机为薛某甲贷款人民币1814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薛某甲付款,薛某甲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5900元。

45.2018年10月24日,蒋某乙联系被害人李某乙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他人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李某乙贷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吴某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李某乙付款,李某乙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2570元。

46.2018年10月25日,郭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邵某某崔某某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被告人周新浪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邵某某贷款人民币29800元。蒋某乙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邵某某付款,邵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9297元。

47.2018年10月26日,丁某乙联系被害人刘某丙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被告人周新浪接待,由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刘某丙贷款人民币6700元。蒋某乙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刘某丙付款,刘某丙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2100元。

48.2018年10月30日,徐某乙(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穆某某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由被告人吴某操作手机为穆某某贷款人民币5800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穆某某付款,穆某某通过刷POS机、微信转账支付宝向蒋某乙支付人民币22000元。

49.2018年10月30日,王某甲联系被害人崔某某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吴某操作手机为崔某某贷款人民币8850元。蒋某乙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崔某某付款,崔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1944元。

50.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周新浪联系被害人李某丙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并进行接待后,由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李某丙贷款人民币1950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李某丙付款,李某丙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2000元。

51.2018年10月31日,蒋某戊联系被害人罗某某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吴某、刘某甲操作手机为罗某某贷款人民币42000元。蒋某乙、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罗某某付款,罗某某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向被告人蒋某乙付款人民币13924元。

52.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周新浪联系被害人孙某乙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并进行接待后,由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孙某乙贷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孙某乙付款,孙某乙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共向被告人吴某、周新浪转账人民币15700元。

53.2018年11月6日,徐某乙联系被害人周某戊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周某戊贷款人民币4250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周某戊付款,周某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20400元。

54.2018年11月6日,蒋某丙联系被害人由某某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被告人周新浪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名义由某某贷款人民币7000元。蒋某乙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由某某付款,由某某通过POS机刷卡向被告人蒋某乙转账人民币2160元。

55.2018年11月7日,尹某某联系被害人殷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殷某某贷款人民币35000元。周新浪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殷某某付款,殷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现金的方式向被告人吴某支付人民币10920元。

56.2018年11月8日,被害人雷某某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被告人周权接待,被告人吴某操作手机为雷某某贷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新浪以收取全部利息名义要求雷某某付款,雷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600元。

57.2018年11月9日,尚某某联系被害人吴某乙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被告人周新浪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吴某乙贷款人民币10000余元。蒋某乙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吴某乙付款,吴某乙通过POS刷信用卡机向蒋某乙支付人民币3850元。

58.2018年11月10日,王明星联系被害人薛某乙至本市姑苏区**国际**室,由被告人周新浪接待,被告人吴某操作手机为薛某乙贷款人民币58700元。蒋某乙计算利息并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薛某乙付款,薛某乙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25680元。

59.2018年11月10日,丁某乙联系被害人陈某乙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被告人周新浪接待,被告人吴某操作手机为陈某乙贷款人民币23000元。蒋某乙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陈某乙付款,陈某乙通过支付宝扫码、POS机刷卡方式共向被告人吴某支付人民币10200元。

60.2018年11月11日,蒋某乙联系被害人胥某某至本市姑苏区石路**座**室,由被告人吴某接待,被告人刘某甲操作手机为胥某某贷款人民币36500元。蒋某乙以收取部分利息名义要求胥某某付款,胥某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分别向蒋某乙和被告人吴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蒋某己黄色笔记本;

2.书证:工商信息查询、营业执照、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

3.证人周某甲、蒋某乙、尚某某、郭某某、王某甲、丁某甲、曹某某、蒋某丙、郭某某、吴某甲、金锐、骆欢欢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王某丙、徐某甲等60名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蒋某某、吴某、周新浪、周权、蒋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被害人王某丙、徐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吴某、周新浪、周权、刘某甲、蒋某甲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蒋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某、周新浪、周权、刘某甲、蒋某甲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吴某、周新浪、周权、刘某甲、蒋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周新浪、周权、蒋某甲、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新浪、刘某甲、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国锦

检察官助理:路爱琴

2019年8月26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吴某、周新浪、周权、刘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册。

3.笔记本1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