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蒋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垫江县**镇**居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蒋某邀约刘某某(另案处理)前往昆明*********药材批发市场购买药材,随后蒋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在**中药材经营以200元的总价格购买了20只疑似大壁虎(蛤蚧)制品(经鉴定,均为大壁虎,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告人蒋某于2019年7月16日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系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888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材料壹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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