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欧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3月份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大厦**房开设一无名公司,代理**国际平台投资业务,各自带领团队拉拢股民到**国际平台开户投资“伦敦金”,通过诱导投资者频繁交易赚取手续费。
被告人蒋某甲2018年3月份进入公司,系欧某某的组长,组员有蒋某乙、蒋某丙、向某某、朱某甲、李某甲、朱某乙。蒋某甲作为**群主,在群里冒充股票分析师,引导业务员负责扮演客户在QQ群内吹捧指导老师,并给业务员分配潜在客户和模拟盘账号,让业务员使用模拟盘操作并发布盈利截图诱导投资人频繁交易。
经查实:欧某某投资人孙某甲于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6月8日在**国际平台入金人民币135万元。
经查,投资人入金资金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流入四个公司,最终进入个人账户,并未进入所谓炒伦敦金的“**国际”账户,上述四个公司与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开户协议内容里并没有提到经营“**国际”炒伦敦金相关信息。
2019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甲来到黔城站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李某甲、朱某乙、姜某某、何某某、龙某某、庞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丘某某、孙某乙、李某丙、华某某、吉某某、毕某某、蒋某乙、蒋某丙、欧某某、向某某、孙某甲、孙某丙、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劲航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
4. 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及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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