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5********,苗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多次在陵水县、保亭县、乐东县、五指山市等地向村民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出售给莫某某(已起诉)、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陵水县**镇**村路口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2只四眼斑水龟,并以9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2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中行站给莫某某。
2.2018年7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大本路边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1只平胸龟,并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广场站给莫某某。
3.2018年7月14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城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1只锯缘闭壳龟,并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后于次日下午14时许,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4.2018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农场**桥附近向一名陌生女子收购1只锯缘闭壳龟,并以34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5.2018年7月20日7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陵水县**镇向村民收购1只锯缘闭壳龟,并以286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6.2018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城向一名陌生女子收购1只黄额闭壳龟,并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中行站给莫某某。
7.2018年7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城向一陌生人收购1只锯缘闭壳龟,并以32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8.2018年7月2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农场向一名陌生女子收购1只黄额闭壳龟,并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后于次日9时许,将该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9.2018年8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三亚市**菜市场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1只黄额闭壳龟,并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几天后将该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10.2018年8月6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乐东县**镇往五指山方向的路上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2只平胸龟,并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后于次日上午9时许,将该2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11.2018年8月7 日,被告人蒋某甲在陵水县**镇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1只黄额闭壳龟,并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12.2018年8月8日7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乐东县**镇附近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1只平胸龟,并以112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13.2018年8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陵水县**镇菜市场路边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1只锯缘闭壳龟,并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14.2018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城向一陌生人收购2只锯缘闭壳龟,并以25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2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15.2018年8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城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1只黄额闭壳龟,并以800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16.2018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陵水县**农场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2只四眼斑水龟,并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后于次日17时许将该2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17.2018年10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向一名陌生人收购2只锯缘闭壳龟,并以84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18.2018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什岭镇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1只锯缘闭壳龟,并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19.2019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其家里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1只四眼斑水龟,并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20.2019年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镇**村旁边的石化加油站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6只锯缘闭壳龟,并以21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6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21.2019年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陵水县**农场路边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1只四眼斑水龟,并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22.2019年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陵水县**农场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1只四眼斑水龟,并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23.2019年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镇往县城的路边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1只锯缘闭壳龟,并以42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24.2019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陵水县**镇**村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3只四眼斑水龟,并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3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25.2019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镇**村附近的石化加油站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4只平胸龟,并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4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26.2019年4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城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1只平胸龟,并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27.2019年4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城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2只平胸龟,并以9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2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28.2019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五指山市区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2只平胸龟,并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次日7时许将该2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29.2019年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城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1只平胸龟,并以81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30.2019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五指山市区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4只平胸龟、1只四眼斑水龟,并以21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5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31.2019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家里向一名陌生女子收购1只平胸龟,并以95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32.2019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镇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2只四眼斑水龟,随后以45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次日14时许将该2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33.2019年5月5日7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五指山市区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1只平胸龟、2只四眼斑水龟,并以193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3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34.2019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城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2只平胸龟,并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35.2019年5月7日17 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城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3只平胸龟,并以189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3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36.2019年5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甲在陵水县**镇**村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1只四眼斑水龟,并以45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后于次日8时许将该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37.2019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城向一名陌生女子收购1只平胸龟,并以15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随后将该只龟通过公交车托运到陵水县城**站给莫某某。
38.2019年9月8日,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农场向一名陌生女子收购1只平胸龟后,在保亭县**镇**村路口以770元的价格将该只龟出售给蒋某乙。
39.2019年10月5日左右,被告人蒋某甲在保亭县城**酒店后门的公交车站,以600元的价格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22只野生动物死体,其中海南山鹧鸪2只、白鹇1只,带回家准备日后出售,同年10月24日在其家厨房的冰箱内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上述动物的种属、保护级别及价值分别为:属于四眼斑水龟,为国家二级(仅野外种群)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每只2500元;属于黄额闭壳龟,为国家二级(仅野外种群)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每只3000元;属于锯缘闭壳龟,为国家二级(仅野外种群)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每只3000元;属于平胸龟,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每只3000元;属于海南山鹧鸪,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每只10000元;属于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每只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到的野生动物等物证;
2.人口信息资料、证明、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甲及同案人莫某某、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未经许可,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四眼斑水龟16只、平胸龟27只、锯缘闭壳龟17只、黄额闭壳龟5只、海南山鹧鸪2只、白鹇1只共68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长:李思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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