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0059,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叶县**镇**路**号,现任河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9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20年6月3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蒋某甲在叶县夏李乡下马村西南澧河北岸,陆续承包各类土地共计400余亩,被告人蒋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林地上开挖鱼塘11个,建设饭店一所。经鉴定被毁坏的林地面积共计95.1亩,造成林地的原有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
2、证人蒋某乙、蒋某丙、朱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反土地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少鹏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