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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蒋某甲,绰号“蒋骗子”,男性,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72********,瑶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蒋某甲得知被害人盘某某、黄某某夫妻想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买房时,明知自己违规搭建厂棚的土地权属不是自己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将其厂棚占地及周围地皮共计180平方米以1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盘某某、黄某某。双方签订合同后,盘某某、黄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方式分三次将14万元购房款全部付给蒋某甲。蒋某甲收到款后,用于还债等开支完了。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蒋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关于河湾村蒋某甲靠康庄大道河湾段挡土墙自建房屋征地问题的情况说明、红线图、房屋买卖合同、收据、银行流水账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乙、彭某某、伍某某、李某某、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诈骗他人财物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平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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