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58********,汉族,初中毕业,住浚县**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2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日、2020年7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至2012年,被告人蒋某甲使用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多家医院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用票据等手续,虚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蒋某乙、周某某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在浚县合管办等处骗取新农合基金补偿款共计82541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初审单等书证;2.证人蒋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合作医疗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磊
杨映华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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