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1219号
被告人蒋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68********,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巷**号**栋**号,无业。2019年4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害人王某某和与被告人蒋某甲相识(蒋某甲自称名叫“蒋某乙”)。2013年12月,蒋某甲向王某某和谎称,蒋某甲能以50元/克的价格买到沙金,王某某和遂决定向蒋某甲购买10公斤沙金,约定价格为500000元外加5000元手续费。2014年1月7日,王某某和安排其下属李某某将505000元汇入蒋某甲的银行账户。后蒋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王陌陌名和一直未收到沙金。2014年4月底之后王某某和无法再联系上蒋某甲。2019年4月8日,蒋某甲在广东被民警挡获。
经查,蒋某甲于2014年1月收到上述505000元后,将其中280000元通过转帐的方式偿还欠款,其余取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昱入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提讯证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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