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31981********,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2月,被告人蒋某甲被骗至西安市灞桥区**街办**村从事“**集团”非法传销活动。后其积极发展下线,诱骗他人继续加入该组织,并先后发展广西籍男子谢某某和黄某某两个下线,逐步成为该传销团伙A级领导。蒋某甲除积极发展下线外,还作为传销团伙高级管理人员直接管理卢某某(已判决)传销团队,按业绩向卢某某传销团队人员发放工资等。经查,蒋某甲下线谢某某发展下线2-3人,黄某某先后发展下线30余人,其在传销团队期间非法所得五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传销人员结构图、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黄某某、苏某甲、周某某、苏某乙、梁某某、潘某某、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
检察官助理:张英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书证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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