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19〕625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住浙江省浦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于2019年8月1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缉捕。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蒋某甲被抓获归案并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得知其兄蒋某乙与蒋某丙发生纠纷,遂赶到浦江县黄宅镇蒋村村办公室门口,并与蒋某丙堂弟蒋某丁发生口角。被告人蒋某甲、蒋某戊(已作行政处罚)上前殴打被害人蒋某丁。期间,被告人蒋某甲一拳打中被害人蒋某丁右眼,后又一脚踢中蒋某丁胸腹部,致其倒地,造成被害人蒋某丁右眼玻璃体出血,右侧3、4、9、10、11、12肋骨骨折迂曲改变,胸骨体骨折修复后改变。经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蒋某丁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蒋某甲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团结里5号被浦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病历复印件、CT诊断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治安调解协议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人员身份信息、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戊、蒋某乙、蒋某某、蒋某己、任某某、蒋某丙、王某某、蒋某庚、蒋某辛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
6、鉴定意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琚红英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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