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村**组**号,现住地贵阳市白某某**村出租房。被告人蒋某甲于2012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蒋某甲独自一人通过入户进入被害人江某某位于贵阳市白某某**村**组**号家中实施盗窃,该蒋某甲在被害人家中盗窃获得现金人民币530元及手机两部。
2、2020年04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蒋某甲独自一人通过入户方式进入被害人唐某某位于贵阳市白某某**村**组**号家中实施盗窃,该蒋某甲在被害人家中盗窃获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3、2020年04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蒋某甲独自一人通过入户方式进入被害人车某某位于贵阳市白某某**村**组**号家中实施盗窃,该蒋某甲在被害人家中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逃跑离开。
4、2020年04月18日凌4时许,被告人蒋某甲独自一人通过翻窗入户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位于贵阳市白某某**村**组家中实施盗窃,该蒋某甲在被害人家中盗窃获得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
5、2020年04月1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蒋某甲独自一人通过入户进入被害人黄某某位于贵阳市白某某**村**组**号家中实施盗窃,该蒋某甲在被害人家中盗窃获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
6、2020年04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蒋某甲独自一人通过入户进入被害人周某某位于贵阳市白某某**村**组**号家中实施盗窃,该蒋某甲在被害人家中盗窃获得现金人民币105元。
7、2020年04月22日凌晨,被告人蒋某甲独自一人通过翻窗入户方式进入被害人袁某某位于贵阳市白某某**村**组**号家中实施盗窃,该蒋某甲在被害人家中盗窃获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8、2020年04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蒋某甲独自一人通过翻窗入户方式进入被害人梁某某位于贵阳市白某某**村**组家中实施盗窃,该蒋某甲在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过程中因被发现而逃离现场离开。
9、2020年04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蒋某甲独自一人通过翻窗入户方式进入被害人熊某某位于贵阳市白某某**村**组**号家中实施盗窃,该蒋某甲在被害人家中盗窃获得黄金项链一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等;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唐某某、车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周某某、袁某某、梁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蒋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毅强
检察官助理 邓娟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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