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蒋某甲(绰号“某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2002********,汉族,小学文化,住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下午,在广西全州县**镇**村**,被告人蒋某甲攀爬围墙进入蒋某乙家院子,在**房内找到的钥匙并打开蒋某乙家住房门,在房间内找到电动车钥匙将蒋某乙停放在院子内的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
2020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运广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现住**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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