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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Z3646号 

    被告人蒋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7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村**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蒋某甲在其租住的淮北市相山区**村**栋**室内开设棋牌室,由其姑父沈某某(已故)从淮北市三马路找到一个农电工采取绕线不经表记的手段为蒋某甲开设的棋牌室窃电。自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11日,窃电价值人民币16968.05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蒋某甲到国网淮北供电公司补交电费16968.05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蒋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赵某某、蒋某乙、杨某某、客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牟利为目的,盗窃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鹏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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