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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村**组**室,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单元**层**室,2012年3月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14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蒋某甲窜至西安市未央区曹家庙小区,进入1号楼2单元,4时许,发现1601室被害人孙某某因从房内接出电线给楼道电动车充电未锁房门,便进入房内,盗走客厅柜子内的一部红色OPPO手机和140元人民币后继续下楼寻找目标。6时许,用银行卡别开703室被害人徐某某房门后进入房内,盗走卧室床头柜上一部玫瑰金VIVOX9手机、客厅茶几上一部金色VIVOX9S手机、客厅女士挎包内现金500元和一张长安通公交卡(该公交卡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卡内余额94.7元)后逃离。所盗手机销赃,赔款挥霍。

2、2020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蒋某甲又窜至曹家庙小区,进入1号楼3单元,用银行卡别开该单元903室被害人廖某某房门后进入房内,盗走次卧室床头柜粉色VIVO手机、一部华为畅想10PLUS手机,一个黑色女士包(内有银行卡等物)后逃离。所盗手机销赃,赃款挥霍。

3、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蒋某甲再次窜至曹家庙小区,进入小区4号楼1单元28层,用银行卡别开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2403室房门进入房内,盗走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华为Z5手机后逃离。所盗手机销赃,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6DNA检验报告;

7证人证言;

8被害人陈述;

9.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娟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刑事判决书一份(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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