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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女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甲在其干妈李某某家居住期间,与被害人蒋某乙相互熟识。2019年1月30日,蒋某乙在李某某家吃饭期间,蒋某甲提出帮蒋某乙清理手机,经蒋某乙同意后,蒋某甲乘机在操作蒋某乙手机时,用蒋某乙132****4247的手机号码注册了QQ号和支付宝,并将蒋某乙农业银行尾号为4117的储蓄卡绑定在注册号的QQ号和支付宝上,以上操作并未告知蒋某乙。当天晚上20时至21时,蒋某甲用QQ财付通从蒋某乙农业银行储蓄卡充值两笔50元到QQ钱包中,然后用自己的手机登录支付宝,绑定了蒋某乙农业银行储蓄卡,通过支付宝向自己13787660298的支付宝账号转账一笔200元和一笔400元,用于还支付宝借呗,从蒋某乙储蓄卡中充值9400元钱到支付包余额中备用。1月31日上午,蒋某甲登录绑定了蒋某乙农业银行储蓄卡的支付宝账号,并从该支付宝里转账10000元到蒋某甲自己的支付宝上,因蒋某甲觉得过意不去,故意输错了账号,该笔10000元钱退回到蒋某乙卡中,同时将1月30日晚上转出的9400元也退回到蒋某乙卡中。1月31日下午16时许,蒋某甲从蒋某乙卡中转出20000元钱到蒋某甲自己的QQ钱包里,并将这20000元钱提现到尾号为8678农业银行储蓄卡中。下午17时,蒋某甲蒋这20000元钱取现,用于归还其所欠李某某的欠款。2月1日下午15时许,蒋某甲登录用蒋某乙手机号注册的QQ,又从蒋某乙银行卡中转出20000元钱到蒋某甲的QQ钱包里并提现到蒋某甲的农业银行卡上,后这20000元被蒋某甲取出用于还其信用卡和网贷业务。案发后,蒋某甲于2019年2月13日,归还盗窃蒋某乙的全部金额4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明细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群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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