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9时28分许,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在平舆县玉皇庙乡韩寨村委小韩庄东北角有人伐树。接报后,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及时出警,经现场勘查,在玉皇庙乡韩寨村委小韩庄东北角南北沟东侧共发现17个杨树伐根和部分截好的杨树。经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工程师刘红迷、李香田鉴定,被滥伐的17株杨树的活立木蓄积为11.9061立方米。被告人蒋某甲于2019年10月21日到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树木17株的违法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平舆县森林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鉴定人资格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平舆县自然资源局证明、**乡**村委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及审核表、认罪认罚承诺书及具结书;
2.证人韩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的证明;
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犯森林法规,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素琴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平舆县**乡**村委。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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