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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滥伐林木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村委,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1日到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9时28分许,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在平舆县玉皇庙乡韩寨村委小韩庄东北角有人伐树。接报后,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及时出警,经现场勘查,在玉皇庙乡韩寨村委小韩庄东北角南北沟东侧共发现17个杨树伐根和部分截好的杨树。经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工程师刘红迷、李香田鉴定,被滥伐的17株杨树的活立木蓄积为11.9061立方米。被告人蒋某甲于2019年10月21日到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树木17株的违法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平舆县森林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鉴定人资格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平舆县自然资源局证明、**乡**村委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及审核表、认罪认罚承诺书及具结书;

2.证人韩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的证明;

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犯森林法规,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素琴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平舆县**乡**村委。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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