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甲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栋**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同年11月26日经兴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被害人蒋某乙通过罗某某(已判刑)、被告人蒋某甲到**镇***村看了一棵白果树,因被害人蒋某乙认为罗某某要价高没有购买。同年12月被害人蒋某乙与唐某某洽谈成交,购买同一棵白果树。罗某某得知后于同年12月8日18时,与李某某(已判刑)、被告人蒋某甲在**镇**楼饭店门口遇到被害人蒋某乙采用言语威胁的方法索要白果树中介信息费人民币6000元,双方发生争执后,将被害人蒋某乙推倒在地受伤,被唐某某送到***卫生院治疗。随后罗某某、李某某、被告人蒋某甲等人追至***卫生院继续进行威胁,最终被害人蒋某乙叫唐某某垫资人民币6000元给罗某某,并被逼迫签下自愿给钱的字条。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蒋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兴安县**路**城*栋*单元;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