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蒋某甲,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蒋某乙伙同朱某某、周某甲、王某某、蒋某丙、蒋某丁等人于2016年至2017年间在马鞍山市博望、和县注册经营**寄卖行及**寄卖行,并通过从事汽车抵押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蒋某乙、王某某等人招募被告人蒋某甲等多名亲戚朋友参与辅助实施放贷、催收业务,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蒋某甲明知蒋某乙等人组成的犯罪集团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参与该犯罪集团并多次伙同该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7年5月29日,被害人林某某向王某某、蒋某丙做空放贷款30000元,实际拿到手27000元。办理贷款时,王某某、蒋某丙要求林某某签订翻三倍借条,并手捧90000元现金拍照。贷款后林某某共还利息46700元,后因林某某未及时偿还高额利息,2017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某将林某某喊到店里,以租车的名义与林某某再次签订20000元借条,被告人蒋某甲、李某某、程某某对林某某实施殴打,蒋某丙强行将林某某的车扣下。后王某某、蒋某丙等人向林某某索要20000元,因林某某未按要求还款,车辆一直被王某某、蒋某丙等人扣押直至案发。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000元。林某某被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15000元。
2. 2017年8月16日,被害人芦某某向王某某等人做空放贷款20000元,实际到手15800元。办理贷款时,王某某要求芦某某签订翻三倍借条,并手捧60000元现金拍照。后因芦某某未及时还款,王某某、蒋某丙等人到其家中、单位喷字催债,周某乙、程某某殴打了芦某某妻子。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蒋某甲在雨山区华润苏果三楼爱我KTV遇到芦某某后,意图强行阻拦芦某某离开并等待王某某等人前来向其要债。后芦某某报警,双方在安民派出所调解处理,王某某要求芦某某再次签订借条20000元,芦某某被迫还款共20100元。芦某某被敲诈勒索人民币4300元。
3.2017年12月30日,被害人周某丙向王某某、蒋某丙等人做空放贷款10000元,实际拿到手7000元。办理贷款时,王某某、蒋某丙要求周某丙签订翻三倍借条,并手捧30000元现金拍照。因周某丙无法偿还高额利息,王某某、蒋某丙等人上门滋扰,言语威胁周的父母、妻子。王某某等人要求周某丙按照翻倍条30000元金额还款,被周某丙拒绝后,蒋某丙、周某甲、蒋某乙等人强行将周某丙带回公司,并喊来被告人蒋某甲等人对其实施殴打,逼迫其还款,后周某丙被逼无奈共还款18000元。周某丙被敲诈勒索人民币11000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借条、照片等;
2.证人王某某、蒋某丙、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乙、蒋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芦某某、周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与蒋某乙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蒋某甲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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