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0********,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址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6月9日退回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该局于同年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甲欲请一台挖机将其以前在衡南县**镇**村**组**烧的砖挖出来用,但挖机需经过被害人詹某某家的农田,被告人蒋某甲遂找到被害人詹某某商量此事,被害人詹某某表示不同意,二人因此发生口角,被害人詹某某骂了被告人蒋某甲,被告人蒋某甲听后用手打了被害人詹某某一耳光,后双方被他人拉开。随后,被害人詹某某的儿子即被害人蒋某乙在家看到其母亲被打后,从家中拿了一条长木凳冲出来欲打被告人蒋某甲,被告人蒋某甲见状从其叔叔家门口拿了一把锄头,之后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蒋某甲手中的锄头和被害人蒋某乙拿的长木凳发生碰撞后,打到被害人蒋某乙的手臂上,后双方被他人扯开。被害人蒋某乙见自己受伤欲再次拿长木凳打被告人蒋某甲,因被周边的人拦住,长木凳砸到在场的被害人詹某某的头部,被害人詹某某的头部当场出血,被害人蒋某乙见状后立即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二被害人送至医院治疗。经伤势鉴定,被害人蒋某乙所受损伤主要为左尺骨中段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詹某某在本身患有牙病的基础上,在外力作用下致右上颌1脱落、右上颌2假牙脱落,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蒋某甲在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蒋某甲和被害人蒋某乙达成调解协议,一共需赔偿被害人蒋某乙、詹某某各项费用合计48000元,目前已部分赔偿到位,被害人蒋某乙对被告人蒋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乙、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提取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艳梅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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