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开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甲与蒋某乙系开江县**镇**村**组的村民,两家因土地纠纷存在矛盾。2020年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五)上午9时许,蒋某乙到蒋某甲家中,双方因土地纠纷发生抓扯,后被群众劝离。30日上午10时许,蒋某甲的妻子和儿媳妇到蒋某乙家,以正月里蒋某乙上门惹事,要求蒋某乙“挂红打火炮”,双方发生争吵。蒋某甲听到争吵声,和儿子蒋某丙一起往蒋某乙家走,其兄弟蒋某丁、蒋某戊亦一同前往蒋某乙家,继续要求蒋某乙为其“挂红打火炮”,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蒋某乙用手指了一下蒋某丙,蒋某戊即动手扇了蒋某乙一耳光,蒋某甲、蒋某戊、蒋某丙与蒋某乙发生抓打,蒋某甲顺手拿起蒋某乙的木质凳子砸向蒋某乙的头部,蒋某乙随即倒地,蒋某甲再次用木凳砸向蒋某乙头部,致使蒋某乙额头受伤。2020年2月26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蒋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开江县公安局已对蒋启银、蒋启余、蒋某丙作出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梅
检察官助理:张娇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现住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电话:1918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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