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现住重庆市潼南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及其兄弟蒋某乙、蒋某丙三人受邀到其大姐蒋某丁位于安岳县**镇**村**组的家中吃午饭。蒋某丁的儿子张某某因三人之前未借钱给自己而心生不满,在三人到其家中后,张某某持一根塑料管子及一块砖头与蒋某丙发生争执,并欲动手殴打蒋某丙。被告人蒋某甲与蒋某乙、蒋某丁见状便去阻拦张某某。在阻拦过程中,被告人蒋某甲抢下张某某的砖头后用该砖头打了被害人张某某头部一下致其昏迷,后张某某被蒋某甲等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张某某头部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蒋某甲于2019年3月20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丁、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勘验等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蒋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 帅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56页,散页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