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台山市**镇**村鱼塘旁的工棚与被害人刘某甲因欠款问题发生口角,当天22时许,被告人蒋某甲持自己的柴刀到被害人刘某甲位于工棚的住处砍向被害人刘某甲,致被害人刘某甲左手和脸部受伤。
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3、证人刘某乙、蒋某乙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物证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鉴定意见。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雄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三张。
4、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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