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蒋某甲,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经报本院批准后于2020年4月3日以涉嫌招摇撞骗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蒋某甲冒充榆林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能够帮助高某某妻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高某某信任后,高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多次共向蒋丹丹转账人民币5****,但高某某妻子调动工作一事一直没有办成,高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蒋某甲要求退还办事费用,蒋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还。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家属退还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高某某的谅解。
2019年12月,被告人蒋某甲谎称自己是榆林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蒋某乙”,且有朋友在榆林市政府工作,以能为王某某调动工作岗位,骗取了王某某的信任,并告诉王某某调动工作需花费人民币5万元左右。王某某与被告人蒋某甲见面后对蒋某甲的真实身份产生怀疑,后蒋某甲又对王某某谎称自己是榆林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科长白某某,但被王某某识破,诈骗钱财未能得逞。
2020年2月,被告人蒋某甲冒充榆林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科长白某某,**教育局**局**,骗取了冯某某的信任后,让冯某某考虑是否调动,并让冯某某“看着准备”(调动工作所需花费),后冯某某询问亲戚,得知被告人蒋某甲并非白某某,遂报案,蒋某甲诈骗钱财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高某某等人陈述;
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红霞
检察官助理:彭文伟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苹果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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