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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963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台州市路桥区路**街道**路**号,现住地台州市路桥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3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甲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返还本金2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椒江区人民法院对蒋某甲的财产执行后,至今尚有48.3882万元本金未返还。蒋某甲名下有一幢位于路桥区路北街道的房产,椒江区人民法院多次要求蒋某甲腾退房屋用于执行,蒋某甲拒不腾退。

2020年5月20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审查起诉期间,蒋某甲腾退了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查封记录、查封现场照片、谈话笔录、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分配一览表、民事判决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蒋某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取保候审(1395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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